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38,879,39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3~100/10/2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0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期間:971119~980118,實際買回:791,000股,已辦理註銷。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000股,執行期間屆滿共計買回791,000股。
第一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協調市場機制、有效資金運用、維護股東權益。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年08月22日第14屆第9次董事會
庫藏股相關議案如下:
本公司擬買回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提請 核議。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
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轉讓予員工之用途。
二、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其相關事宜如下:
1.預定買回數量:6,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3.69%)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預定買回期間:100.08.23~100.10.22。
4.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70元至10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5.買 回 方 式 :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6.買回金額上限(不超過保留盈餘及股份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之合計扣除已決議分配盈餘及
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3,938,879,394元(依100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計
算)。
7.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相關事宜,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詳附件一,第3頁。
8.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附件二,第4頁。
三、上述買回計劃,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
回公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如附件三,第5頁。
四、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
出。
五、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六、另請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進行所有與上述買回相關之交易及簽署所有相關文件。
決 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上述員工之執行認購權利,於本公司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
資時,在依規定辦理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二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
之。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員工或未滿一年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意之
本公司員工,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認購權利。惟各員工得認購股數,仍需由董事長
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因素訂定之。員工於認股繳款
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另前述員工一旦提出辭呈者,即喪失執行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認購權利。
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
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
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
理)。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經董事會於100年08月22日決議通過。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20.2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70元至每股
105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
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於下期董事會時,修訂庫藏股預定買回期間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