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7/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28,985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年07月30日至93年09月29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1,4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至2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1,000仟股,18,382,718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1年12月13日至92年2月12日買回本公司股份1,920仟股。
(2)92年03月12日至92年5月11日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股。
(3)93年03月25日至93年5月24日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91年12月13日至92年2月12日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1,920仟股;
(2)93年03月25日至93年5月24日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1,700仟股,買回1,000仟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已達到原先買回庫藏股之目的。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07月29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轉讓期間: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2、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
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3、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及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取
高者為轉讓價格;惟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
價格時,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應按發行
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
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點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九點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公司依所
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
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及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