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5/14
2.公司債名稱:如興(4414)國內第三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伍億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降低資金成本、
增加營運獲利能力。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賣回條件:
1.發行滿二年時,得要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之賣回價格為面額
之100%賣回,收益率為0%。
2.發行滿三年時,得要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之賣回價格為面額
之102.27%賣回,收益率為0.75%。
3.發行滿四年時,得要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之賣回價格為面額
之104.06%賣回,收益率為1%。
14.買回條件:
1.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其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
發行公司得以本債券面額要求買回。
2.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普通股收盤價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50%(含)時,發行公司得以本
債券面額要求買回。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依「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
律規則」所載有關轉換公司債反稀釋調整之方式辦理。
1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為償還銀行借款、降低資金成本、增加營運獲利能力,
擬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於適當時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發行可轉債上限新台幣伍億元整。本次私募發
行之可轉債,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發行條件詳如附件
(一)。發行條件如有變動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
處理之。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決議並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之。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說明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可轉債轉換普通股參考價
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權及除息,並加回反除權後股
價(即參考價格)之八成,目前暫定價格為5元。惟實際訂價日及實
際私募轉換普通股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擇定特
定人。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金可有效提高
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靈活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2.本次可轉儥之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
3.預計達成效益︰減輕利息負擔以增加營運獲利能力,對公司獲利
及市場競爭力之提升均有助益。
三、私募發行之可轉債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含已轉換普
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依相關
規定向財團法人櫃買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含已轉換普通股),並申請上櫃(上
市)交易。
四、本次發行可轉債之實際發行辦法、發行條件、金額、轉換價格、
發行時機、資金運用計劃、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主辦承銷商、受託人、代理還本付息、轉換機構及與其他相關細節、
辦法、事項,如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變遷而需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五、為配合本次可轉債,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發行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
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發行計畫所需事宜。
六、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