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10
2.發行期間:5年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原始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淨值或面額孰高者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存續
期間屆滿前十日止,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
既得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或自願放棄員工認股權憑證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三)既得比例時程:認股權發行後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100%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認股權人自願放棄或依前項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 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
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若因員工紅利
發行新股,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淨值或面額之孰高者(需考量除權
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
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
(6)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割
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
私募交付日調整。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需於公司指定之認股期間為之,認股期間每年由公司通知認股權人.
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聲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
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