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30
2.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於93年11月30
日重設調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
轉換價格除依本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本公司得以民國93年11月30日,
及民國94年至97年每年度之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
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6月28日為基準日,如遇假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訂價基準日,依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訂定方式向下重新
設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
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同時本公司應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
日(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二)計算說明:
1.九十三年度價格重設基準日(93年11月30日)前一、前三及前五個營業日收盤價(均
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分別為新台幣18.4元、新台幣18.53元及新台幣18.68元,取
其低者新台幣18.4*101%=新台幣18.58元。
2.轉換價格調整之下限計算:
經九十三年配發股票股利反稀釋條款調整後轉換價格為新台幣20.86元之80%為新台幣
16.69元。
依前所述重設價格不得低於可調整價格下限新台幣16.69元,故本公司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11月30日起更正調整為新台幣1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