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1
2.發生緣由:為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業經本公司93年7月21日董事會同意通過修訂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條文:第七條 投資額度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
百分之三十,投資有價證券則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且購買個別有價證
券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十。
修正後條文: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規定如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長期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