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06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93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4月19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2849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貳億元整乙案,
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4月19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2849號函核准在案。
(2)本公司93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93年5月7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前一個
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一乘
以轉換溢價率101%為計算依據,轉換價格為新台幣34.61元。
(3)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
請櫃檯買賣。
(4)代收款項機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