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2
2.發生緣由:重新認定應收帳款與資金貸放之認定方式,
故更正資金貸放餘額。
3.因應措施:
更正前資金貸放餘額
92年12月本公司 14,817 千元 最高限額 154,314千元
93年01月本公司 15,101 千元 最高限額 159,872千元
93年02月本公司 45,102 千元 最高限額 161,009千元
93年03月本公司 45,934 千元 最高限額 156,970千元
更正後資金貸放餘額
92年12月本公司 35,488 千元 最高限額 149,049千元
93年01月本公司 40,320 千元 最高限額 159,872千元
93年02月本公司 45,102 千元 最高限額 161,009千元
93年03月本公司 45,934 千元 最高限額 155,048千元
更正前資金貸放餘額
92年12月各子公司 30,952 千元 最高限額 154,314千元
93年01月各子公司 29,088 千元 最高限額 159,872千元
93年02月各子公司 57,836 千元 最高限額 161,009千元
93年03月各子公司 7,714 千元 最高限額 156,970千元
更正後資金貸放餘額
92年12月各子公司 0 千元 最高限額 0千元
93年01月各子公司 0 千元 最高限額 0千元
93年02月各子公司 0 千元 最高限額 0千元
93年03月各子公司 0 千元 最高限額 0千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