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07
2.發生緣由:報載王俠軍判賠三得利120萬
3.因應措施:
推薦證券商說明
該公司創意總監王俠軍涉及於「三得利」作廣告期間,替「約翰走路」設計其促銷
宣傳用的琉璃贈品上簽名乙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王俠軍先生應賠償
1,200仟元違約金乙事,經參照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公司或申請時
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公開發行公司合於本準則之規定條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認為不宜櫃檯買賣者,得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現就其審查認定
標準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 所謂「最近三年內」: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算之前三年內。
(二) 所謂「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公司部分:
(1) 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
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達成本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之補正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證
明者。
(2)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3) 曾違反勞動基準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最近一年內未受勞工主管機關罰鍰以
上處分或法院刑事有罪判決者,不在此限。
(4)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6) 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
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2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1) 同前1 (1)至(5)部分。
(2) 觸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佔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法院
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3)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4) 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
就上述之審查認定標準,可分為「列舉」及「概括」標準,公司部份除列舉事項外
須「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
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另就「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部份」,則須
「現任」並除有列舉事項外,尚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
而以上概括標準均認必須情節重大,始足當之。惟本案訴訟金額僅達1,200仟元,
參照該公司股東權益高達288,491仟元,其結果對琉園公司本身、其股東或公眾利益
之影響程度,應難謂重大。且該訴訟求償對象係針對王俠軍個人並非琉園公司,故
無損及琉園公司本身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之情事,故公司部份並無違反
本款之規定情事;另王俠軍先生現並無擔任琉園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實
質負責人之任一職務,故王俠軍先生該訴訟事件,係屬其個人事件,故琉園公司其
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並無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