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06
2.發生緣由:報載王俠軍判賠三得利120萬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創意總監王俠軍先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與聯廣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三得利
角瓶系列-黑角光影篇」廣告合約書,合約中約定王俠軍先生在本約廣告使用期間,
除得聯廣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與聯廣公司或三得利公司之酒類競爭業者簽訂與本約
相同或類似之合約,亦不得參加聯廣公司或三得利公司競爭品牌相關產品之任何贊助
活動或其他與本約商品形象相反或牴觸之活動。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約翰走路威士忌酒商聯眾公司委託本公司製作水晶玻璃製品,
作為該威士忌酒之贈品。其僅為一單純之商業買賣行為,當時由本公司業務部人員與
聯眾公司接洽,再由本公司負責製作產品,王俠軍先生並無任何廣告或代言之配合或
贊助行為。
由於三得利公司與王俠軍先生對事情之認定有差距,故三得利公司於九十二年三
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法院判賠120萬元
。目前王俠軍先生正與律師研擬後續處理方式中。此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
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