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顏瓊章。
董事:裕銘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高心華。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明細如下:
顏瓊章:錢櫃企業(股)董事;錢櫃主要營業項目:視廳歌唱業
裕銘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高心華:錢櫃企業(股)財務協理
;錢櫃主要營業項目:視廳歌唱業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9/6/17-102/6/16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