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Garlock Sealing Technologie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加州地方法院
(3)文書案號:02AS06092
2.事實發生日:91/1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曾銷售一批油封產品計USD25,000予美國地區之
經銷商Sunrise Trading Company LLC (“Sunrise”),其再轉售予Garlock
Sealing Technologies LLC (“Garlock”),經Garlock公司再轉售最終使用客戶
Reliance Electrical Industrial Company d/b/a Rockwell Automation Power
Systems (“Rockwell”),嗣因Rockwell公司生產之產品齒輪機發生漏油事件,
乃歸責於油封之品質不良因而向Garlock提出賠償之要求,Garlock公司宣稱因此
事件已賠償Rockwell公司USD2,200,000,並於未來期間應再給予產品折扣計
USD530,000,因此Garlork乃於民國91年11月間向美國法院提出Sunrise公司及本
公司應賠償其所受之全部或部份損失之訴訟。
4.處理過程:已委託美國律師將全案移送美國聯邦法院提出抗告,本公司提出以下
理由:
(1)本公司生產之產品-油封規格皆來自Sunrise之訂單。
〈2〉本公司與Garlock並無合約關係。
(3)本公司亦按訂單所要求之圖形、尺寸及使用原料膠類之材質生產。
(4)本公司之產品在量產前樣品已經由Sunrise及Garlock之認證,並通知生產。
(5)Sunrise和Garlock並未通知本公司,產品的裝配環境,卻於客訴案後才通知
本公司。
(6)本公司欲派員前往了解,卻未獲得同意。
(7)本公司在產品保證的限度,已公開載明於目錄上,只負責更換產品或退回
貨款,並不包括在產品使用上的其他損失。
故本公司堅信就Rockwell產品發生漏油事件,應與本公司產品無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已委託律師積極提出抗辯,由於
Garlock提出之賠償要求並不明確且與本公司產品售價顯不相當,對前述已負擔之
損失賠償亦未提供具體之證明,且依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表示因目前尚屬審理初
期階段,最終結果尚難確定,亦尚難評估可能發生之損失,因此本公司並未就上
開事項估列任何損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託美國律師將全案移送美國聯邦法院審理,並提出強
烈抗辯。本公司目前出售產品,均投保產品責任險,以確保降低本公司風險。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