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14
2.公司名稱: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金管證審字第0990008328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修正本公司99年4月1日重大公告中其他應敘明事項之部分文字內容敘述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89年至94年間與台灣百勝肯德基(股)公司﹝前身台灣肯德基
(股)公司、台灣桑德斯(股)公司﹞策略聯盟經營KFC餐廳,係為分享並增加彼此的客源
與業績,KFC餐廳於全國加油站之銷售額即計入本公司之營收,本公司亦等額認列KFC
餐廳之成本,本公司於歷年之財報內的營收明細表與成本明細表均已記載此項餐飲收入
,因當年財報之營收與成本係以總額列示,今依金管證審字第0990008328號函規定辦理
更補正後,實際上對本公司損益並無任何影響,又其相關KFC之營收與成本所佔相對於
本公司之營收與成本比重亦極其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