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7/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給員工,以激烈員工士並留任優秀人才。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16,483,775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8/03至93/10/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5元至23元
8.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5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7月3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轉讓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在職之全職支薪員工,始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
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決定。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
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期間屆滿而認購不足之餘額,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者,依本辦法第
九條辦理。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員工得認購量標準、各次轉讓作業之
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其權利
內容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依郵匯局一
年期定存利率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惟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時,以本轉
讓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變動(以低於轉讓價格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減資等),
轉讓價格應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尚含未註銷及尚未轉讓、轉換之庫藏股票。
註2: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之轉讓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轉讓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始得辦理過戶登記,除
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
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
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4.59%,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
93年3月底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40,上述情形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並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華證券評估本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
除造成現金流出及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略為下降,負債比率略為提升外,餘對本
公司之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