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2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
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
得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提報董事長核定(總經理由董事長提案),並提
請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75%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至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退休人員方式處理。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
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於配息基準
日當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普通股每股現金股息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之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
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 一月二十日。
2. 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作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若當年
度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七月十五日。
3. 十月十五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仍以發行當日
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 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開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
第七個營業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
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
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3. 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