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1/0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公司債
3.發行總額:暫訂美金參仟伍佰萬元
4.每張面額:美金壹仟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依面額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轉投資
10.承銷方式:本債券在中華民國境外全數公開發行,並符合發行當地國
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市場慣例辦理.
11.公司債受託人:未定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國外主辦承銷商:台証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國內主辦承銷商: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未定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本公司受理轉換通知書後,
除應依受託契約及發行辦法約定將申請轉換之公司債
持有人登載於股東名簿外,並應於受理轉換請求日後之五個營業日內,
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如請
求轉換之公司債持有人尚未開立海外公司債轉換集保戶,本公司
將俟持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
如前述相關中華民國法令有所變更,得依變更後之有關法令辦理之。
除法令規定與契約另行約定(若有之)之停止過戶期間外,
於發行日起滿30日(不含)至到期日前10日止,債券持有人得
隨時請求依轉換時之轉換價格將本債券轉換為新發行之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前述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係指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臨時股東會開會前30日內,
或本公司決定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自本公司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前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或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如相關中華民國法令有所變更,得依變更後之有關法令辦理之。
17.賣回條件:1.債券持有人得分別於發行滿二年、滿三年、滿四年時,
依面額賣回給公司。
2.本債券發行後,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
停止交易、變更為全額交割股或下市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本
公司贖回全部債券,贖回價格為債券之發行面額。
18.買回條件:1.本公司在發行滿1年後,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
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依當時市場匯率換算為美元之收盤價格,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均達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
換算為美元)之130%以上,本公司得依面額以美金贖回全部
債券。
2.當本債券原發行金額如超過百分之九十已賣回、註銷
或行使轉換權利時,本公司得依面額以美金贖回全部債券。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待決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權稀釋情形,
需視轉換情形而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