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債務人-博達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葉素菲、葉孟屏、劉文炳、彭進坤;中國電視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淑敏;謝世芳、林聖賢、賴哲賢、夏雋隆、顏愛卿、蔡添源、游萬
淵、李振銘、王金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建華商業銀行
。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處
文書案號-士院儀九十三執全典字第1280號
2.事實發生日:93/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鄭淑敏,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即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以本公司法人代表之身份,擔任博達公司監察人職務。嗣因博達公司董事長葉素菲暨相
關人士涉掏空博達公司資產等經濟犯罪,致使「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分別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對中視法人所有座落本市南港區重陽路
120號第一大樓、118號第二大樓所有權全部實施假扣押。
4.處理過程:
財務部門即刻報告總經理、董事長,並立即於11月15日下午17時30分召開第十三屆董事
會第一次臨時常務董事會,並請會計師及法律顧問共同研究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提聲請
狀向士林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時起訴,及撤銷過度之查封以維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立即影響是影響本公司短期資金之運用。長期而言,預估本公司最後將能獲得法院判決
認定無庸負任何賠償責任。退萬步言,縱使全部敗訴,亦僅與其他共十九位債務人連帶
負擔新台幣六億三千餘萬元之賠償責任。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立即成立中視危機處理小組,對財務之調度及相關因應措施,緊急處置,以降低對本公
司損害,並維持正常營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