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03
2.公司名稱: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泰銘二)於一00年六月二十六日發
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
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531%(實質收
益率為1.7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
換債。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6月26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0年5月28日至100年6月26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100年5月22日至100年5月26日止。
五、債券賣回手續:
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
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於100年5月28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起至屆滿日(100年6月26日)之前二個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