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3/14
2.契約相對人: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投資該公司二億二千五百萬元,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二‧五。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1/03/1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1、租賃標的物:本公司光纖網路資產百分之
二十五,長約五十九‧六二公里,出租予大台北寬頻公司獨家使用。
2、使用標的物:本公司光纖網路資產所涵蓋之瓦斯管道及工作井等設施。
3、租賃期間:自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之日起十五年整。
4、租金總額:租賃標的物十五年租金總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捌佰捌拾萬元
整。
5、使用權利金:使用標的物十五年權利金總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捌佰
參拾萬元整。
6、付款方式:1、租賃合約書簽定日,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之
二十。
2、本公司取得第一類電信執照,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之四十。
3、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之
四十。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1、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後,本
租賃合約始 生效。
2、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再參酌當時光纖網路市場情形,協議簽訂使用標的
物之使用權利金及租賃標的物之維修費用。
3、租賃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同意無償出租租賃標的物予大台北寬頻公司使
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每年增加租金收入約一千九百萬
元。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瓦斯管線內布放光纖網路,除自用於瓦
斯監控系統確保供氣安全外,多餘之光纖尚可出租獲取租金收入,有助於公
司獲利能力之提升。
9.其他應敘明事項: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由本公司維護,大台北寬頻公司需支付
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