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 重大訊息 - 本公司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二次買回 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

股票代號:9926 新海
發布時間:2001-08-16
主旨:本公司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二次買回 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90/08/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285,302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0年8月18日起至90年10月17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本次預計買回2,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至10元整,惟股價低於新  台幣10元時,仍可繼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已買回股數237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0.21%,已買回總金額2,825,763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買回237仟股,未辦理銷 除及轉讓。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第13屆第5次董事會決 議通過自89年12月2日至90年2月1日買回本公司股份6,000仟股在 案,截至買回期限屆滿,已買回股數237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0.21%,已買回總金額2,825,763元,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 11.92元。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限屆滿未執行完畢,係因期間內適 逢大盤上升,且本公司適時之買回股份已具穩定股價作用,為顧 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及兼顧股東權益,乃採保守低接策略。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90年8月16日第13屆第10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摘要:本次買回之股份,依     法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在職之正式員工依員工服務年資、職等、職     稱等標準訂定認購股數,其詳細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本次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成本加計資金成本(計     算之利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轉讓價     格,惟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     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前項每股轉讓價格,尾數不滿一角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 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76,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7.00,本公 司董事會聲明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義峰會計師評估意見: 1.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買回區間價格計算所引用之 財務資料,經複核計算尚無不符。      2.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10元 至15元,尚落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9年9月 11日及10月13日發佈之「庫藏股制度適用疑義問答」相關 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暨下限範圍中。      3.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 ,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 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