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3
2.發生緣由:
(1)巨大公司(Giant)歐洲子公司因涉嫌違反荷蘭公平交易法,初判處以
罰金3,978,000歐元。
(2)該裁決係有關Gazelle、Accell、以及Giant等荷蘭三家主要的自行車廠商
於2001年之價格協議,被控聯合壟斷荷蘭的市場價格,因此荷蘭NMa(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為該價格協議不合法。
(3)初判罰金金額分別是:Accell 12,809,000歐元,Gazelle 12,989,000歐元,
以及Giant歐洲子公司 3,978,000歐元,其中以Giant歐洲子公司最為輕微。
3.因應措施:
(1)該三家廠商對於荷蘭NMa之裁決極為不滿,都認為這是不實的指控與
不公平的裁決。
(2)Giant歐洲子公司將向荷蘭NMa以及法院提出上訴,該上訴可能長達三年,
在上訴期間暫時不須繳付罰金。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