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16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加強長期投資管理及內部控制。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訂第二節處理程序之 二、長期投資 (1)修正前條文:二、長期
投資財務部承辦人員應提出投資分析計劃及資金需求與來源分析,呈報總經理核定,
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若投資於本業或與本業有關者,而董事會未及召開且其投
資金額未達美金壹佰萬元或等值之新台幣時,得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裁決後,提報最
近期董事會追認之。處分程序亦同。(2)修正後條文:二、長期投資(一)財務部承辦
人員應提出投資分析計劃及資金需求與來源分析,呈報總經理核定,並經董事會通過
後執行之;若投資於本業或與本業有關者,而董事會未及召開且其投資金額未達美金
壹佰萬元或等值之新台幣時,得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裁決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之。處分程序亦同。(二)對於直接或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
子公司之管理,依本公司之「對子公司監控作業辦法」辦理。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