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3/25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考量投資決策之時效性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訂第二節處理程序之 二、長期投資 (1)修正前條文:財務部承
辦人員應提出投資分析計劃及資金需求與來源分析,呈報總經理核定,並經董事會通過
後執行之。處分程序亦同。(2)修正後條文:財務部承辦人員應提出投資分析計劃及資金
需求與來源分析,呈報總經理核定,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若投資於本業或與本業
有關者,而董事會未及召開且其投資金額未達美金壹佰萬元或等值之新台幣時,得授權
董事長或總經理裁決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處分程序亦同。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