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07/14
2.發生緣由:修正特別股發行條件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九十年度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其發行條件業經九十年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
過在案,原決議係保留發行總數之10%計1,000仟股由員工認購外,並依證交法二十八條
之一規定,經9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開承銷部份之銷售方式 ,將採詢價圈購
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為90%計9,000仟股,且本次現金增資放棄認股或認股不足
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二)今擬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將發行條件修正為保留發行總數之10%由員工認購
,其餘90%計9,000仟股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逕先分認 ,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
,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 ,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
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授權董事長洽由特定人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