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28
2.發生緣由:配合民國91年度新公佈之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由於本公司與
子公司間之交易量日漸擴大,且商品交付後本公司仍須承擔顯著風險,經考量
交易之實質面而改用更適當之會計原則.自民國91年度起,依公報規定,就子公
司之期末尚未出售存貨視同尚未實現之銷貨收入,待子公司實際出貨後始承認
銷貨收入.
3.因應措施:原公告之91年度銷售淨額為新台幣3,180,871,621元,配合32公報
之適用,本公司前所公告之91年全年度之銷售淨額經會計師查核後應為新台幣
2,422,632,530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