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0
2.發行期間: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
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由管理部門擬訂轉
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
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3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 50%;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
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數。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現金股
利)×{[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
數 + 新股發行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 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
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
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
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
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
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人提出認股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
股權利。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五、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
股期間:1.每年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至
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止,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則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2.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
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
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六、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
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
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