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1/12/26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627,193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1/12/27起至92/02/26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七百萬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元至10元整,惟股價低於新台幣10元
時,仍將繼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一‧三○%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21,442仟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買回21,442仟股,皆未辦理銷
除及轉讓。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申報自89年11月18日至90年1
月17日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壹千四百萬股,截至買回期限屆滿,第一
次已買回股數二、四四二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四六,
已買回總金額二六、六○三、一二一元,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一○‧八
九元,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限屆滿未執行完畢,係因邇來股市變化
較大,為顧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及兼顧本公司全體股東權益,故未執行
完畢。
第二次申報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止買回本公司股
份一千一百萬股,截至買回期限屆滿,第二次已買回股數為零。第二次
買回本公司股票主要目的係因應邇來股市受政情變化及國內外財經影響
頗大,惟農曆年後本公司股價回穩於每股十五元至十七元區間,為顧及
本公司股價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及兼顧本公司全體股東權益,故未執行完
畢。
累計第一次及第二次已買回股數二、四四二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百分之○‧四六,已買回總金額二六、六○三、一二一元,平均每股買
回價格為一○‧八九元。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應出席常務董事9席,出席8人,全體
出席常務董事同意通過,並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茲聲明本公
司常務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會買回區間價格計算所引用之財
務資料,經核對計算尚無不符。
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會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一○元
至一三元,尚落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及十月十三日發佈之「庫藏股制度適用疑義問答」相關規定之買回區間
價格上限暨下限範圍中。
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
成現金流出及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下降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
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