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3/14
2.契約相對人: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投資該公司2億2,500萬元,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二‧五。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1/03/1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一、租賃標的物:本公司光纖網路資產百分之二十五,
長約89.272公里,出租予大台北寬頻公司獨家使用。
二、使用標的物:本公司光纖網路資產所涵蓋之瓦斯管道及工作井等設施。
三、租賃期間:自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之日起十五年整。
四、租金總額:租賃標的物十五年租金總額為新台幣241,200,000元整(未含營業稅)。
五、使用權利金:使用標的物十五年權利金總額為新台幣341,700,000元整。(未含
營業稅)
六、付款方式:1.租賃合約書簽定日,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
2.本公司取得第一類電信執照,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之四十。
3.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給付租金及使用權利金之百分
之四十。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一、大台北寬頻公司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後,
本租賃合約始生效。
二、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再參酌當時光纖網路市場情形,協
議簽訂使用標的物之使用權利金及租賃標的物之維修費
用。
三、租賃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同意無償出租租賃標的物予大
台北寬頻公司使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每年增加租金收入約3,886萬元。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瓦斯管線內布放光纖網路,除自用於瓦斯監控
系統確保供氣安全外,多餘之光纖尚可出租獲取租金收
入,有助於公司獲利能力之提升。
9.其他應敘明事項: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由本公司維護,大台北寬頻公司需支付
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