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
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
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
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
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興達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
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2所述,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起到期
之銀行借款有延滯償還,並經兩次主要債權銀行同意展延還款期間,並於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債權人會議中通過變更貸款償還方式並調降利
率。管理階層雖業於財務報表附註十.1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資金之準
備狀況是否及時且足夠仍有疑慮,若公司無法因應此一財務困境,將影響
公司繼續經營能力。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
因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4所述,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業經予以調整前期損益,對於此項財務報表之調整,
本會計師亦表同意。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證期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第2583號
會計師:
洪慶山
陳添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