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
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
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
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八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除採同期間認列投資損益之
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長期投資餘額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分別為233,366千元及173,469千元,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認
列之投資損失淨額分別為4,890千元及10,220千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
經會計師查核之同期財務報表,依權益法評價計列,致本會計師無法評估若各該被
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對上述財務報表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另如財務
報表附註二十五、(一)「重大交易事項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中屬被投資公司相
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執行查核工作。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除第三段所述可能之影響外,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
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
度之營業結果及現金流量情形。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八及十七所述,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台火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營業收入大幅萎縮,截至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流動資產扣除變現較不易之營建用
地後低於流動負債達1,264,217千元,繼續經營能力似乎存有疑慮,惟其資產總額
尚超過負債總額1,018,667千元且管理階層亦積極尋求解決方案,詳如附註廿四。
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
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
,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意見,該等明細
表係依據第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有關之
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