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
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
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台火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賓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六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
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賓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六月三
十日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
日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賓揚股份有限公司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119,858
千元,占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之3.06%,民國九十年上半年度所認列
之投資收益865千元,占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稅前淨損之1.57%。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
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
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
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八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除採同期間認列投資損益
之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民國九十年上半年度賓揚股份有限公司與民國九十年
上半年度採延緩一年認列投資損益之信易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均係依其他會計師
查核報告評價認列外,其餘長期投資餘額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分別
為173,469千元及97,846千元,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認列之
投資損失分別為10,220千元及16,445千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
師查核之同期財務報表,依權益法評價計列,致本會計師無法評估若各該被投資
公司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對上述財務報表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另如財務報
表附註二十四、(一)「重大交易事項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中屬被投資公司相
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執行查核工
作。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除
第三段所述可能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據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火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
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之營業結果及現金流量情形。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八及十六所述,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台火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
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意見,該等
明細表係依據第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
有關之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