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9
2.私募資金來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符合法令規定範圍之特定人進行
私募,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3.私募股數:發行股數不超過30,000仟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
一次或分次發行。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櫃檯買賣中心
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
提出上櫃交易申請。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或分次發行。
(2)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及其他事項,如因法令變更或經
主管機關意見修正或市場狀況變化時或未盡事宜,而有變更之需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
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
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