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05
2.公司名稱: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依本公司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若本債券
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
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
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
間)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
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
之),刊登公告並函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
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若債權人於前項「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本公司普通股。
(三)本轉換公司債截至99年11月5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16,900,000元,已低
於原發行總額10%(即新台幣50,000,000元),故辦理本轉換公司債之收回。
(四)相關時程如下:
(1)債券收回通知期間:99年11月21日至99年12月20日。
(2)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12月20日。
(3)債券下櫃日:99年12月21日。
(4)債券收回價金發放日:99年12月27日。
(5)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11月21日)起至屆滿日(99年12月20日)之前
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
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郵政信箱:台北郵政11973號信箱);
電話:(02)2389-2999。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