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2/02
2.發生緣由:依據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1月21日台財證一字第
920153663號函核准通過本公司辦理92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一億元
,及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二億元,共計新台幣三億元乙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a.本公司辦理92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一億元,及第二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新台幣二億元,共計新台幣三億元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年11月21日台財證一字第920153663號函核准通過在案。
b.本公司92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92年12月2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其前
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轉換溢
價率101%,為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轉換價格為10.4元。
c.預定本公司92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及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
日期分別為921230及930105
d.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請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