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2
2.發生緣由:投審會核准修正本公司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
計劃
3.因應措施:詳第4點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投審會「經審二字第092012577號函」核准匯出美金1,000,000元及按免結匯方式
輸出機器設備、零配件列價美金2,000,000元,合計美金3,000,000元,對外投資薩
摩亞PONTEX OPTO-ELECT. CO.,LTD.暨間接對大陸地區投資邦泰光電(吳江)有限公司
案內之投資計畫,修正變更為,匯出美金2,000,000元及按免結匯方式輸出機器設備
、零配件列價美金1,000,000元,合計美金3,000,000元,對外投資薩摩亞
PONTEX OPTO-ELECT. CO.,LTD.暨間接對大陸地區投資邦泰光電(吳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