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
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6.所述,上開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司中,有關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投資損益係以
該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帳列數字為認列依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對上述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長期投資金額總計分別
為新台幣161,121仟元及122,022仟元,分別占資產總額之7.21%及6.40%。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對上述採權
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損)益淨額總計分別為投資收益新台幣9,570
仟元及480仟元,分別占當期稅前淨利(損)之10.67%及0.50%。又財務報表附註十一
所述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若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經本會計師查核可能有
所調整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未經會計師查核外,第一段所
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此 致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證期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第2583號
(90)台財證(六)第100690號
會計師:游朝堂
林鴻光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