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3
2.發行期間: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核准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稱、職級
、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
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4,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
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5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a.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b.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八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c.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
後,認股權人得依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
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
間外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
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部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經審核書件完備
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
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將其
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a.每年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
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止,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則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
b.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
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
配股基準日止。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一、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三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a.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第七個營業
日。
b.九月二十八日。
c.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於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
股本變更登記。
三、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
動而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