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9/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營運長志文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
解除李志文先生擔任三家公司:「領先運動器材(東莞)有限公司」負責人、
「愛地雅(東莞)自行車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及「汶萊商先進運動器材國際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職務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李志文,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領先運動器材(東莞)有限公司,負責人
愛地雅(東莞)自行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領先運動器材(東莞)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華南工業園金富二路
愛地雅(東莞)自行車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華南工業園金富二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各種自行車及零件製造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投資金額:0元、持股比例: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