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代表人:李錦田,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無給職顧問
法人董事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代表人:吳宏能,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星力(股)公司董事、星能電力(股)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星能(股)公司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他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0/08/01~103/07/31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