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園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公
告,本公司取得營運用之土地,其相關資料如左:
一、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
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苗栗縣銅鑼鄉中心埔
段中興小段91,93,94,95,96,97,98,99,101-1地號土地。
二、實際發生日:90/04/04。
三、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21,901.08平方公尺(折合
6,625.08坪)單位價格:每平方公尺平均9,965元(每坪32,943元)總金額:
218,250,000元。
四、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文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無。
五、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才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人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
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七、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八、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買賣
契約付款。
九、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及決策單位: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鑑價報告;決策單位:董事會。
十、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
有證期會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之一、二點規定情
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意見:專業鑑價機構名稱:統一不動產鑑定股
份有限公司;鑑價結果:236,910,647元;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
會計師意見:無。
十一、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
利受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十二、迄目前為止,長、短期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十三、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無。
十四、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投資活動。
十五、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