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01
2.發生緣由:
(一)依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民國93年12月1日暨94年至
97年7月1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基準日,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
之訂定方式重新訂定轉換價格(若高於當年度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則不予調
整),惟轉換價格再調整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
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八成為限。同時本公司應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
用於基準日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三)以93年12月1日為基準日,取前一個營業日(6.5元)、前三個營業日
(6.57元)及前五個營業日(6.61元)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取三者之較低者,
乘以101%後為6.57元,尚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
變動而調整)80%下限之新台幣13元,故轉換價格自93年12月1日起由每股新台幣
16.25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13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