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3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鉅明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民國93年至民國98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擴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及償還貸款
10.承銷方式:由證券承銷商採詢價圈購方式全數對外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 華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華南商業銀行信託部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
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
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
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
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
二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3.53%、滿三年面額加計利
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6.12%),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
回。
18.買回條件:
1.本轉換債發行期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收盤價
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
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
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
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1.75%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2%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
2.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經債權人請求
轉換後,當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壹仟伍佰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
司得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
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之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
回價格,以現金收回本轉換債。
3.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1.債權人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
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
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
司於接受申請日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
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
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本轉換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
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本轉換債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
載於股東名簿內之外,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
之集保帳戶。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