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7/14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案由:訂定本公司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發放案。
說明:1.本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一年度可分配
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以下同)五七、○五九、二九九元,每股
配發壹元及另以盈餘一七、一一七、七九○元暨員工紅利四、○三一
、三六○元,合計二一、一四九、一五○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二、一
一四、九一五股,每股面額十元,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三○五二八號函核准在案
。
2.發行條件: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由原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
之持股數,每千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新股三○股。
(2)本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合併壹整股,或按面
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所有不足壹股之股份由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3.擬訂定九十二年八月九日為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
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九日止為停止過
戶登記。
4.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將另行訂定
發放日,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5.現金股利擬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昌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