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會決議日期:910708
二.案由:訂定本公司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發放案。
說明:1.本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年度可分
配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以下同)五三、九二三、五三三元,每
股配發壹元及另以盈餘二六、九六一、七六○元暨員工紅利四、三九
五、九四○元,合計三一、三五七、七○○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三、
一三五、七七○股,每股面額十元,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三七二八三號函核准在
案。
2.發行條件: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由原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
之持股數,每千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新股五○股。
(2)本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得由股
東自行合併壹整股,或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所有
不足壹股之股份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擬訂定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為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
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止為停
止過戶登記。
4.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將另行訂定
發放日,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5.現金股利擬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昌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
三.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