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配股配息基準日暨增資基準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及國內
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經九十三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盈餘
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下同) 63,001,720元發放現金股利及252,006,880元發
放股票股利,另員工紅利(股票股利) 9,517,000元;共計261,523,880元,轉增
資發行新股26,152,38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上開增資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證期一字第0930129424號函核准
在案。
茲訂定相關之基準日如下:
1.除權、除息交易日: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2.股票最後過戶日: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3.配股、配息基準日暨增資基準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4.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5.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
八月十一日。
(二)盈餘分配比率:按配股、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配發,現金
股利每股無償配發0.2元;股票股利每仟股無償配發80股。員工紅利部份,依本公司
員工紅利發放辦法分配之。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
辦理自行合併湊足壹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三)上開(二)每股盈餘分配比率,倘若因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持有
人執行轉換權利,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比率將隨之修正,屆時另行公告。
(四)新股權利義務: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五)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