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0
2.發生緣由: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於93/10/15發文通知核准本公司經由第三
地區投資事業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奇利田高爾夫用品(深圳)有限公
司增資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以經核准之對外投資事業英屬維京群島O-TA GOLF
GROUP CO.,LTD.(簡稱O-TA BVI)之自有資金計美金4,500,000元作為間
接對大陸投資事業「奇利田高爾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辦理增資,增
資後持股比例為100%,投資目的主要為因應國際競爭環境,擴充產能,
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之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