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7/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且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
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授權董事長核定。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407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7,407,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
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
屆滿3年 100 %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三)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乃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五)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廷,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六)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時限。
(七)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
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法第五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五)、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 其他未盡規範情形由董事長專案核定之,並提請董事會追認。
(七)、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每股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不
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鎖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 受理認股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憑證履約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 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履約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 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
其他方式之處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