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興建調氣中心與高雄縣鳳山市和興里、誠義里間因履行協議事件
發生訴訟,並請求公司給付40,000仟元,依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一審民事判決顯示,本公司應給付鳳山市和興里、誠義里8,000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3.因應措施:本公司係因經濟部要求及法令之規定興建儲槽,故對高雄縣鳳山市和興里
、誠義里居民抗爭及上開民事判決結果已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並持續委請律
師處理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