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十八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
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欣雄天然氣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因興建調氣中心與高雄縣鳳山
市和興里、誠義里因履行協議事件發生訴訟,並請求公司給付新台幣40,000仟元
。據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律師表示,本案尚由法院審理中,勝負尚未
結,因此損害尚無法確定。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