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28
2.發生緣由:1.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案原於92年3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列法
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各2,559,184元及9,631,419元、董監事酬勞462,602元、員工
紅利462,602元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2元。
2.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於92年4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為: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
特別盈餘公積各2,559,184元及9,631,419元、董監事酬勞268,025元、員工紅利268,025
元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2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